【我为群众办实事】 听证+座谈 打通公益诉讼执行最后一公里”

“我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了生态环境,已认识到这种行为的危害,我认罪认罚。”近日,由嵩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在嵩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罪认罚,3月31日判决作出后,4月2日刘某某主动依据判决内容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1719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刘某某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开办石料加工厂,在无林地手续情况下,自2016年至2019年间,多次毁坏林地、非法占用土地,先后被林业部门、国土部门给予5次行政处罚,2020年8月11日,经林业工程师现场勘验认定非法占用总林地面积1.8232公顷,合计27.35亩,其中防护林1.76亩,一般林地25.59亩。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嵩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罪行。案发后经勘察应恢复植被面积23.99亩,已恢复22.07亩,还需恢复1.92亩。
生态损害赔偿金如何确定?
案情清晰明了,但在确定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问题上,如何精准把握此案对环境损害程度以及修复费用定额问题,目前没有统一的司法标准,为此该院第四检察部的办案检察官决定以召开公开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多方听证讨论。

3月5日,嵩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听证会,就此案中,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程度、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赔偿方式及赔偿金的使用和管理等问题进行听证。听证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所在地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村组群众代表、律师参加。

听证过程中,在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和相关制度后,各方代表积极发言,对该案中生态破坏程度、当事人认罪认罚态度及资金赔偿额度发表看法。
林业局工程师代表针对该案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了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就涉及的损害修复费用提出赔偿意见。
经过听证讨论,结合该案的生态破坏程度、认罪态度及林业部门的专业评估意见报告,最终确定被告人刘某某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1719元。
如何把赔偿金用在生态“创口”上?

办理刘某某案件中,生态修复金的数额确定后,资金管理使用问题仍是检察官面对的办案难点。为确保后续生态修复资金管理使用到位,第四检察部办案人员决定以该案为切入点,听证会当日,组织召开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与使用座谈会,县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产局等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座谈。

座谈会上,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宋松伟对嵩县目前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介绍。

第四检察部主任乔智敏向与会人员介绍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基本情况,并针对如何缴纳生态损害赔偿资金、如何拓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来源、资金使用范围、生态损害修复状态鉴定评估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各参会单位集体学习了《财政部等九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运)〉的通知》,以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为切入,将生态环境赔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梳理出来,结合相关职能从自身角度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表意见。
会上各单位针对该案就生态赔偿金规范化缴纳和使用问题达成共识,由财政部门依据中央规定设立生态修复专户,由具体行政部门就生态修复出具指导意见指导当事人刘某某进行专业化补偿修复,检察部门就修复过程中资金的使用以及修复效果进行监督及“回头看”。通过多家齐抓共管的形式,确保生态修复效果最优化,生态修复金使用效率最大化。
目前,刘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已缴纳到位,以个案为切入“听证+座谈”,让生态修复的司法衡量更加精准,同时以此案件为起点,让各行政部门统一了生态赔偿修复资金从缴纳到修复使用的规范标准。

公益诉讼的目的不是一诉了之,开庭就案结事了,补偿修复的“填平规则”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下一步嵩县检察院将继续积极探索,扎实履职,把生态环境损害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打通公益诉讼执行的“最后一公里”,确保生态环境得到良好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