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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网购虽便捷,购买需谨慎!

点击:351 次时间:2024-3-14 作者:政治处

近期,嵩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该案件嫌疑人在无任何生产销售资质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以植脂末为原料,经检测为不含任何营养成分的不合格奶粉,并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卖货”,让“假”奶粉乘着网络销售的东风“溜”进入千家万户的餐桌……

网购虽便捷,购买千万擦亮眼!3·15即将到来,承办检察官特来给大家网购支妙招:  

一、网购“防假”避坑指南:

1.网购时,特别是网购食品药品类,不要贪图价低便宜!一定要看LOGO识保障,选择具备应有资质审核的正规平台商。

2.选择访问量大、口碑好的网站,官方旗舰店相对靠谱呦,注意多看买家秀、细看优中差评、咨询已购人员意见。

3.可下单前与客服沟通,向商家索要发票。

4.拿到包裹时,先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是否和订购的商品相符合,再行签收。

二、网购“买假”自救手册:

1.货品不满意退货宜快不宜迟!注意保留好物流单据。

2.保留有效证据,如照片、聊天记录。

3.与商家协商,说明收到货品与商家推广承诺不一致、与之前描述不符、是假货的原因,要求商家退货退款或赔偿。

4.向网站投诉,平台将会根据双方提供证据进行裁定。

5.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可以把商家卖假货、平台监管不力一起投诉。

6.及时查看退货退款情况及流程进展。

 每年的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作为消费者,我们要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市场消费环境公平诚信,打击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良风气。

嵩县检察也将始终立足主责主业,以检察职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助力网络经济新业态健康发展,确保广大消费者“网络上”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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