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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公司实控人借“空壳”一骗再骗,终获“真刑”

点击:267 次时间:2025-4-8 作者:政治处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了嵩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退赔相关被害人保证金85万元。至此,赵某利用空壳公司对他人实施合同诈骗一案尘埃落定。

时间要从2021年说起。2021年12月3日,赵某以其实际控制的深圳某公司名义与嵩县某旅游公司签订了《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该公司向嵩县某旅游项目投资9亿元。为履行该协议,赵某又于同月27日在嵩县注册成立了河南某小镇科技有限公司。在2021年底至2022年上半年期间,赵某伙同他人,先后以深圳某公司、河南某小镇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连续与被害人陈某、潘某、金某、刘某、李某等分别签订了该旅游项目的相关施工合同,收取保证金共计85万元。合同签订后,各被害人相继招募工人,自行垫资建设基础设施,并根据进度要求赵某支付相关费用,赵某一方却以资金未到账等各种借口推脱,躲而不见,最后直接失联不见了踪影。

2022年8月11日,意识到可能被骗的金某、刘某等人到嵩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于次日受理,并于同年9月29日立案侦查。然而,由于相关公司法定代表人均非赵某,且赵某一直未到案,案件一度进展缓慢。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通过各种方法获取赵某的行踪,得知赵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3年1月份开始在河南省某监狱服刑。2024年2月8日,公安机关将赵某从河南省某监狱押解至洛阳市看守所羁押,案件取得重大突破。同年4月7日,嵩县公安局以赵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移送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承办检察官审查后发现,本案中赵某在签订相关合同前,已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监视居住,同时根据深圳某公司、河南某小镇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业务、资产规模、人员配置、办公场所等事实判定两公司实际为空壳公司,已经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赵某隐瞒上述事实,收取被害人保证金后将相关资金用于维持两空壳公司的日常运转,致使款项无法返还。同时在她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收监前,对被害人躲而不见,逃避责任,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主观目的。最终检察官认为,赵某的行为已经超出民事纠纷范畴,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024年9月26日,嵩县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赵某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1月18日,嵩县人民法院采纳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相关被害人保证金85万元。同年11月26日,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5年2月7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官提醒

在经济交往中,企业和个人都应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加强对合同的审查和管理,谨慎对待各类商业合作,避免陷入诈骗陷阱。

签订合同前,要仔细核实相关资质和信息的真实性,切勿轻信虚假宣传和夸大其词。同时合同内容要仔细审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涉及款项支付、项目履行等关键条款,要表述准确,避免歧义漏洞。

一旦发现可能存在诈骗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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