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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上演借款“戏”,套取公积金11余万元

点击:1,217 次时间:2025-8-7 作者:政治处

两男子因手头紧,将目光投向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闲置”资金,在中介的“帮助”下,与人搭伙演戏,通过打假官司非法提取公积金。最终,经嵩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法院再审后判决,撤销了双方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追回全部不当领取的住房公积金11.83万元。

2022年,梁某和许某为了财尽其用、缓解经济压力,找到了中介姬某,在其牵线搭桥和组织下,两人与毛某“签订”了借据,约定毛某向梁某出借11.5万元,期限两个月,月利率为1.2%,许某作为担保人。2022年7月25日,毛某以逾期未还款为由起诉至嵩县法院,请求判令梁某、许某共同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当日通过法院调解,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同年8月1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上述协议,并在12日送达至各方当事人。在送达的当日,毛某便以梁某、许某未履行调解书为由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22年8月18日,嵩县法院扣划许某公积金账户8.31万元、梁某公积金账户3.52万元,共计11.83万元,发还至毛某银行账户。至此,四人通过上演借款“戏”、打假官司,将住房公积金套取到手。

2024年5月,嵩县检察院民事检察官在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行动中,通过调取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据进行碰撞筛查后发现,毛某与梁某、许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承办检察官遂调阅该案卷宗,发现双方当事人在起诉的当天便达成了调解协议,缺乏实质性诉辩对抗,同时案涉借据中约定1.2%的月利率,原告毛某始终未主张,且毛某在收到调解书的当天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明确要求执行梁某、许某的住房公积金,疑点重重。

随后通过调取涉案人员银行流水,承办检察官发现,毛某提供的所谓出借款项账户并不存在,“借款”的银行流水记录系伪造,同时在法院划扣执行款给毛某后,毛某却又向梁某转款2.82万元、向许某转款4万元,存在部分执行款回流至被执行人的情形。检察官遂即结合已查明的事实,针对性地对当事人展开询问,最终查明毛某在中介姬某的指示下,与梁某、许某串通,提起虚假诉讼套取公积金,并在部分款项回流至梁某、许某后,剩余的5.01万元则作为“中介费”装入了毛某、姬某的腰包。

鉴于上述情况,检察机关认为,毛某诉梁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系恶意串通,通过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提起的虚假诉讼。

2024年9月14日,嵩县检察院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毛某诉梁某、许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启动再审程序。2024年12月4日,嵩县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再审认定毛某和梁某、许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原诉讼系以套取公积金为目的提起的虚假诉讼。2024年12月26日,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再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嵩县检察院及时监督法院执行回转,不当领取的公积金被全部追回。与此同时,该院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线索,当前毛某、姬某等人以涉嫌虚假诉讼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类似的虚假诉讼案件到底还有多少?是否还存在没被发现的呢?嵩县检察院以此案为契机全面开展类案监督,通过大数据手段进一步排查,再次发现案件线索22件,已监督纠正3件,追回住房公积金30余万元。

“虚假诉讼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仅从案件表面难以甄别,检察机关要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确保监督意见论证详实、依据充分。同时针对线索发现难、查办难的问题,办案人员要提高大数据运用意识,在解析案件特征基础上,充分获取数据,组织筛查核实,推动线索成案,切实维护好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承办检察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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