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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随理赔or入室盗窃?检察官理性引导盗窃惯犯认罪认罚

点击:488 次时间:2025-9-11 作者:政治处

“我认罪,我确实入室偷了财物,之前是心存侥幸……”面对检察官出示证据和耐心释法,犯罪嫌疑人孔某终于低头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7月25日,经嵩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嵩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5年4月14日,嵩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群众曹某某报案,称其位于城关镇某小区出租屋内的财物被盗,损失约1000元。警方迅速展开侦查,经现场勘查和线索摸排,锁定孔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孔某曾有两次盗窃前科,有较为丰富的反侦查经验,到案后面对公安机关的审讯,先是矢口否认——“我不知道”“我没有”“我真记不清了”,后又辩称其出现在现场附近系因曹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剐蹭到自己,到曹某某住处系讨要说法,拒不供述涉嫌盗窃犯罪事实。4月29日,公安机关依法报请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5月6日,嵩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孔某批准逮捕。

6月20日,该案件移送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提讯孔某,向其详细宣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的司法政策,孔某仍然心存侥幸,拒不认罪,坚持辩称其到案发地只是因电动车剐蹭前往讨要说法。

本案中,公安机关经侦查提取到了脚印、指纹、嫌疑人行动轨迹及案发后找被害人要求撤案的录音等间接证据。“若发生剐蹭找被害人讨要说法,为何选择在被害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到出租屋?”“若没有实施盗窃,为何在得知被害人报案后找到被害人寻求‘撤案和解’?”“既然你是被剐蹭者,为何还要反过来赔偿被害人”,承办检察官从间接证据与嫌疑人到案辩解之间的逻辑漏洞入手,精准戳破孔某编织的谎言,面对第二次讯问,孔某难以自圆其说,陷入沉默。检察官抓住时机,再次进行耐心释法说理:只有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才能依法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在检察官充分的证据展示与释法说理下,孔某最终如实供述了全部盗窃犯罪事实,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其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鉴于孔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2025年7月9日,嵩县人民检察院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7月25日,嵩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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